關於第20672024號“苦草研社”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595號
申請人因第20672024號“苦草研社”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立的意思錶示,具有特殊含義,沒有直接體現原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進一步取得显著性和識彆性。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文字組閤商標,其包含文字“苦草”爲一種水鱉科植物,彆稱“蓼萍草、扁草”,有藥用、觀賞、經濟等多種價值,申請商標使用在洗髮液、化妝品等指定商品上,直接錶示瞭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缺乏作爲商標識彆的显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情形。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産生作爲商標識彆的显著特徵。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戴豔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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