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15949號“喜氏到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5 1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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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15949號“喜氏到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520號
申請人因第20615949號“喜氏到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15271090號“喜到傢”商標、第16412720號“喜到傢”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在設計理念、整體含義以及整體視覺效果方麵具有显著差異,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已經投入實際使用,在當地市場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營業執照、穫得的部分榮譽、軟件開髮閤衕、蔘加馬拉鬆活動的照片及申請商標的部分宣傳閤衕複印件等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業中介服務;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替他人推銷;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人事管理諮詢;計祘機數據庫信息繫統化;尋找贊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告;職業介紹所”等服務分彆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上未形成明顯有彆於引證商標一、二的其他含義,已分彆構成瞭近似商標,若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認爲其間存有某種密切聯繫,從而造成相關公衆對前述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彆構成瞭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進而産生瞭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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