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5309100號“STOKKE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80號
申請人因第15309100號“STOKK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世界著名的嬰兒車及嬰兒用品生産公司,商標局引證的第9426860號“STCKK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處於無效宣告與連續三年未使用撤銷程序中,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與第11078115號“G8”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將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複印件等。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外觀、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麵有一定差異,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字母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兒童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童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併存,易使消費者認爲商品的來源相衕或相關,從而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石峰
李寧
鬍釗銘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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