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250768號“三維西鐵SANWEIXITI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05 12: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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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250768號“三維西鐵SANWEIXITIE”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48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4日對第11250768號“三維西鐵SANWEIXITIE”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5680035號"三維THREE DIMENSI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將爭議商標許可石傢莊順利粘閤劑廠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其惡意十分明顯。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條款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所穫榮譽、宣傳材料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未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申請人註冊和使用爭議商標併沒有惡意。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産品圖片打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於2012年7月25日申請,於2015年9月21日穫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1類活性炭等商品上,其註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2、引證商標由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填漏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填漏劑等指定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主要依據兩商標在音、形、義上的區彆,併結閤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衕或類似,考慮兩商標在市場上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或存在引起混淆、誤認的可能等因素進行判定。本案中,爭議商標中的“三維西鐵”與引證商標中的“三維”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工業用粘閤劑、聚氨酯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已構成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另,申請人所提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惡意等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工業用粘閤劑、聚氨酯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秀磊
郝運璐
馬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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