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90185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785號
申請人因第2089018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設計,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9397442號“環太宇”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86120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9922898號“中物神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外形、讀音、含義和整體識彆要素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本案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一、三所有人主營業務及行業領域存在一定差異,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齣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請求待其審理完畢再行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及相關新聞媒體報道。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仍爲有效在先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純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以及引證商標一、三的圖形部分在圖形設計、視覺效果方麵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維修信息、電器的安裝和修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維修信息、電器的安裝和修理等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二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形下可能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三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形下易誤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存在關聯,從而造成混淆。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孟令邦
龍俠
孫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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