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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835020號“BREATH PEARLS”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92596號重審第0000001875號
申請人:和縣俊曉貿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光華知識産權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7]第0000092596號《關於第16835020號“BREATH PEARL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以下稱被訴決定),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齣(2017)京73行初字第6768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我委被訴決定,併責令我委重新作齣決定。該判決已髮生法律效力。我委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由一名商標評審人員依法對本案進行瞭審理。
法院判決認爲,在被訴決定作齣之時,關於第16469175號“BREATH PEARL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駁回覆審決定尚未作齣,商評委在該事實基礎上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併無不妥,但在該案一審審理時,由於該案的引證商標已經無效,引證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應予核準註冊。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的註冊申請已經我委駁回覆審審理予以駁迴,故其現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3類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劉海波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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