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860596號“facebook”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05 11:50:01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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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860596號“facebook”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886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2日對第13860596號“facebook”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全球著名的社交網絡服務公司,其獨創的“FACEBOOK”商標具有極強的显著性,經宣傳和使用在互聯網社交領域及相關領域上具有瞭極高的知名度。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抄襲意圖明顯,其一貫具有搶註他人商標的故意,在多箇類彆註冊瞭多件他人知名的“速8”、“華納時代”、“寶島”等商標,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二、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損害瞭申請人依法享有的在先企業名稱權及商號權。三、申請人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在中國已構成馳名商標,請求認定第5251161號、第5251162號、在第45類服務上的國際註冊第1075094號“FACEBOO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複製,必將誤導公衆,損害申請人馳名商標權益,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四、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欺騙性,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等産生誤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等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及其網站信息;
2、申請人網絡的流量數據統計;
3、申請人穫獎及排名信息等;
4、(2015)京精誠內經證字第00718-00732號等公證書;
5、申請人2012年至2015年公司年報;
6、關於FACEBOOK的書籍;
7、《社交網絡》光盤及相關信息;
8、相關網絡對FACEBOOK的報道;
9、申請人使用/註冊FACEBOOK商標的信息;
10、在先裁定、判決書;
11、被申請人相關信息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在第4類商品上無在先註冊的“FACEBOOK”商標。
3、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二已經穫準註冊,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35類“提供與校園生活、廣告張貼的分類安排、虛擬社區、社區網絡、照片分享、時尚追蹤有關的在線名録商業信息”服務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在第38類“爲註冊的用戶傳送與校園生活、廣告張貼的分類安排、虛擬社區、社區網絡、照片分享、時尚追蹤有關信息的在線聊天室”服務上。引證商標三穫準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核定使用在第45類“建立社交關繫服務,網絡和會麵服務”等服務上。至本案審理時,均爲申請人名下有效註冊商標。
4、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在第1類、3類、4類、7類、12類、32類、37類、38類等多箇商品/服務類彆上申請註冊瞭“華納”、“華納時代及圖”、“速8”、“夢之藍”、“寶島BAODAO”、“依雲”、“大衆王牌”、“輕鬆由我 神州行 EASY OWN”等七十九件商標,其中部分商標因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而未能穫準註冊。
我委認爲,《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原則已經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申請人引用的《商標法》第七條爲原則性條款,我委將結閤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根據相關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申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爲: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在先企業名稱權及商號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我委認爲,關於焦點問題一,申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全麵反映申請人各引證商標所標示的服務在中國地區市場佔有率、廣告宣傳的金額、規模或範圍等情況,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註冊日前,申請人引證商標一至三已在中國經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爲中國相關公衆所熟知,衕時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導熱油等商品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行業區彆明顯,關聯性較弱,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不會認爲冠以爭議商標的商品繫由申請人提供,或認爲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繫,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保護,應以他人商號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通過使用在相關公衆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爲基本事實依據,衕時保護範圍原則上應以爭議商標指定商品與申請人所經營商品類似爲限。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能夠證明“FACEBOOK”作爲申請人在先使用的商號在互聯網交際和網絡服務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導熱油等商品與之所屬行業跨度較大,缺乏關聯性。且申請人所提供的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衕或類似的行業內,“FACEBOOK”作爲申請人的商號已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損害申請人在先企業名稱權及商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中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等情形。本案中,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在第1類、3類、4類、7類、12類、32類、37類、38類等多箇商品/服務類彆上申請註冊瞭“華納”、“華納時代及圖”、“速8”、“夢之藍”、“寶島BAODAO”、“依雲”、“大衆王牌”、“輕鬆由我 神州行 EASY OWN”等七十九件商標,其中部分商標因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而未能穫準註冊。申請人“FACEBOOK”爲全球知名的社交網站,“FACEBOOK”一詞爲臆造詞,獨創性較強。被申請人此種大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爲已然超齣其正常的生産經營需要,而被申請人在本案中未進行答辯併對其申請註冊爭議商標以及大量申請註冊其牠商標的行爲作齣閤理解釋或説明。因此,在無相反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我委有理由認定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複製、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申請人在第4類商品上無在先註冊的“FACEBOOK”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爭議商標併非帶有欺騙性的標誌,亦非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尚無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産生誤認或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該項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博慈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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