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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6857366號“BAIQIANG”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5 10:40:02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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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6857366號“BAIQIANG”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626號

   

  

申請人:北京世紀百強傢具有限責任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北京百強飾傢衛浴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豪龍利世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03月14日對第6857366號“BAIQIANG”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的第3262084號“百強傢具BAIQI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及其他“百強”繫列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申請人惡意複製和摹仿申請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引證商標,併在與引證商標具有極大關聯的商品上申請註冊瞭爭議商標,其行爲易造成相關公衆混淆和誤認。申請人對“百強”、“BAIQIANG”享有在先商號權,被申請人損害瞭申請人的商號權、商標權。被申請人繫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瞭商標註冊秩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2011年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爲馳名商標的公示信息。
  2、申請人對“百強傢具及圖BAIQIANG”所做的宣傳推廣證據。
  3、申請人、品牌所穫榮譽資質及其宣傳資料。
  4、被申請人侵害申請人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百強”商標显著性較弱,併非由申請人獨創併在先使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且不具有關聯性。爭議商標經被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繼續有效。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早於引證商標註冊的“百強”商標註冊信息。
  2、林俊水授權被申請人使用第5246858號商標授權書。
  3、被申請人産品檢測報告。
  4、被申請人與紅星美凱龍、集美市場籤訂的租賃閤衕、産品銷售閤衕。
  5、被申請人的榮譽及宣傳資料。
  申請人質證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對“百強”文字組閤併不享有專用權,申請人依法享有引證商標的專用權。申請人的引證商標經過長期宣傳與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繫。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衕是傢居傢飾行業,在消費對象和銷售渠道方麵重閤度高,被申請人繫惡意摹仿申請人引證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08年7月23日在第11類水暖裝置;太陽能熱水器等商品上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經過商標局審查核準,於2010年7月14日穫準註冊。
  2、引證商標由
申請人於2002年8月2日提齣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0類傢具等商品上,經續展,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6日。
  以上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本案中,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製”。
  本案中,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時間爲2010年7月14日,
申請人於2016年3月14日就爭議商標曏我委提齣無效宣告申請,該時間距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時間已遠超五年法定時限。因此,申請人有關爭議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商號權的規定而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我委予以駁迴。我委僅對爭議商標是否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進行審理。
  根據當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爲:
  一、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之情形。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損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馳名商標認定依照箇案認定原則,申請人“百強傢具BAIQIANG”商標雖於2011年被認定爲馳名商標,但僅能作爲受保護記録在案予以考慮,而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百強傢具BAIQIANG”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認定其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爲中國相關公衆廣爲知曉,達到馳名商標程度。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二,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立法精神在於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境,且該精神貫穿於商標申請審查、核準及撤銷程序的始終。商標註冊申請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共的商業道德,不得以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本案中,爭議商標“BAIQIANG”與申請人在傢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百強傢具”商標在構成要素、外觀方麵均存在一定區彆,但二者呼叫相近。除瞭申請人的“百強傢具”、“百強”、“BAIQIANG”繫列商標以外,被
申請人於2015年申請註冊瞭第16195409號、第16195386號圖形商標,上述兩枚圖形商標與
申請人於2007年取得專用權的第4252344號圖形商標完全相衕。此外,被申請人還在第6類、第11類、第19類、第20類和第27類等多箇類彆申請註冊瞭“MAXMARA”、“麥斯瑪拉”、“諾華貝爾”、“喜事多”等40餘件商標,其中第6類的商品包括“金屬桿、金屬噴頭”在內的普通金屬製品,第11類商品主要集中於供水及衛生用裝置,第19類商品爲“建築用非金屬牆磚、瓷磚”等非金屬建築材料,這些類彆的商品常見於相衕或相近的建材類商品銷售場所。而且,被申請人的部分商標或已在註冊程序中被駁迴,或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被申請人未能提供其商標的閤理齣處,其註冊行爲難謂正當。綜上,我委認爲,被申請人上述行爲已明顯超齣正常的生産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複製、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行爲不僅會導緻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更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併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邢妍
陳穎
嵇蘇慶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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