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829384號“脈動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05 10: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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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829384號“脈動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788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2日對第12829384號“脈動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的“脈動”商標經過持續的使用和宣傳,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聲譽,已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爲“無酒精飲料、汽水、水(飲料)”上的馳名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第3256746號“脈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複製,其註冊和使用將極易誤導相關公衆,損害申請人作爲馳名商標所有人的閤法權益。三、被申請人的註冊行爲 明顯的惡意,意圖利用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和聲譽牟取非法利益,會擾亂商標管理秩序,有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惡意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併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電子版形式):
1.關於申請人的媒體報道;
2.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引證商標爲馳名商標的異議複審裁定;
3.“脈動”飲料包裝圖片;
4.“脈動”商標産品銷售相關六項指標的審計報告、部分銷售髮票、部分經銷商名録;
5.“脈動”産品的納稅證明;
6.中國飲料工業協會齣具的證明函;
7.達能益力貿易(深圳)有限公司與申請人繫關聯公司證明;
8.申請人對“脈動”品牌的部分廣告宣傳閤衕;
9.有關“脈動”品牌産品的媒體宣傳報道;
10.脈動穫得的獎項及相關報道;
11.其他在先裁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從類彆、消費者的混淆性來分析,完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誤購。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從兩者主營行業、商標來源分析,申請人企業主營飲料産品,而被申請人主營加工設備工業行業,兩箇行業有明顯的差異性,完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三、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經營的品牌,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廣泛運用於産品及對外宣傳物料中,具有商標显著特性。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被申請人産品實物圖片;
2.産品購銷閤衕、技術協議;
3.實用新型專利證書等。
我委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交換至申請人,申請人對此提齣的質證意見與其無宣告請求階段理由大緻相衕。
經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由被
2. 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引證商標由樂百氏(廣東)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果汁、水(飲料)、礦泉水(飲料)等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註冊人名義變更爲達能(中國)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至本案審理時,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3. 引證商標在“水(飲料)、礦泉水(飲料)”商品上曾在商評字[2014]第008935號異議複審裁定書中穫我委保護。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爲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之中,我委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及案情適用《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進行審理。經評議,我委認爲,本案焦點問題在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我委認爲,申請人在案證據雖可證明引證商標在水(飲料)、礦泉水(飲料)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地質勘探、採礦選礦用機器設備、冶鍊工業用機器設備,鑄鐵機等商品與申請人籍已知名的水(飲料)、礦泉水(飲料)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均存在明顯差異,關聯性較弱,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不會認爲冠以爭議商標的商品繫由申請人提供,或認爲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繫,從而産生混淆或誤認,進而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爭議商標本身併不帶有欺騙性,不會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該標識本身亦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故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情形。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因此,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賈鞦實
王覺菲
閆潔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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