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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145105號“歐詩朗門業 OSLM OSLAM DOORS”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5 09:53:29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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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145105號“歐詩朗門業 OSLM OSLAM

DOORS”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163號

   

  

申請人:歐司朗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樂清市飛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8日對第13145105號“歐詩朗門業 OSLM OSLAM DOORS”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是國際領先知名照明繫統技術産品提供商,其“OSRAM”和“歐司朗”商標及商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OSRAM”及其對應中文“歐司朗”商標已在“照明器械及裝置、照明設備”等商品上享有較高聲譽,申請人請求認定第1574678號“歐司朗”商標、國際註冊第694381號“OSRAM”商標、國際註冊第774581號“OSRAM”商標爲“照明器械及裝置、照明設備”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國際註冊第1120283號“歐司朗OUSIL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註冊第567593號“OSRA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國際註冊第676932號“OSRA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3、申請人及其中國子公司對“歐司朗”和“OSRAM”享有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瞭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商號權。
  4、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註冊的馳名商標“歐司朗”、“OSRAM”及“歐司朗OSRAM”的模仿、複製,其註冊申請容易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5、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明顯搭便車、不正當競爭的惡意。爭議商標的註冊容易誤導公衆或造成混淆誤認,容易造成消費者閤法權益的損害,進而破壞正常有序的經濟秩序,産生不良的影響。
  6、被申請人除瞭模仿、抄襲爭議商標之外,還搶註瞭多箇申請人歐司朗繫列商標,擾亂瞭商標註冊秩序、損害瞭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構成不正當註冊和不正當競爭行爲。
  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以下均爲光盤證據):
  1、爭議商標檔案及申請人的“OSRAM”繫列商標註冊情況;
  2、關於“歐司朗”、“OSRAM”的相關期刊雜誌報紙等報道;
  3、申請人介紹及其産品宣傳頁、産品目録、産品介紹、廣告閤衕及髮票等;
  4、申請人購銷閤衕、産品訂單確認書、稅務髮票、産品銷售額統計、審計報告、納稅通報等;
  5、申請人穫得的榮譽證明;
  6、申請人“歐司朗”、“OSRAM”商標保護記録、相關裁定判決;
  7、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被
申請人於2013年8月27日曏商標局提齣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在第6類金屬管等商品上初步審定。在初審公告期,爭議商標被本案申請人提起異議,商標局於2016年7月26日作齣在除鋼閤金商品之外的其餘商品上準予註冊的決定,在鋼閤金商品上不予核準註冊。爭議商標的註冊公告日期爲2016年10月14日。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2、引證商標一、二、三在中國穫得領土延伸保護的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日期。諸引證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6類商品上,且均在商標權專用期限內,權利人均爲本案申請人。
  3、消費日報、揚州日報、廣州日報、京華時報、中國新聞社等期刊報紙對申請人“OSRAM”、“歐司朗”品牌進行瞭大量的廣告宣傳,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熟知。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可以證明。
  我委認爲,
  1、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6類金屬管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6類普通金屬及其閤金等商品在銷售場所、銷售方式等方麵存在密切的聯繫。我委查明的事實3可以證明申請人的“OSRAM”、“歐司朗”品牌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2、鑒於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註冊瞭引證商標一、二、三,且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瞭審理,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3、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其商號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金屬管等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或所屬行業中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瞭其在先商號權的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4、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等産生誤認,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旨在禁止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等作爲商標使用和註冊,此處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會從消極甚至反麵的角度,損害我國的政治製度、宗教及風俗習慣等。本案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金屬管等商品上不會産生上述不良影響。因此,對申請人依據該條款提齣的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5、《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繫爭商標註冊人採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其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損害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情形,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請人的該項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6、鑒於《商標法》第七條爲總則性條款,其相關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其他具體條款中,故我委對該條款不再單獨予以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申瓊珊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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