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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137712號“本味•燜罐源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05 08:52:03    0670網絡整理    239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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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137712號“本味•燜罐源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56號

   

  

申請人:陳育紅
  委託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137712號“本味•燜罐源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所獨創,具有显著性,其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317187號“本之味obentos及圖”商標、第8683253號“本味辣啦魚”商標、第15889367號“本味魚皇OT king fish及圖”商標、第14621422號“一本味”商標、第9406040號“本本味”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已經具有瞭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顯,不存在混淆消費者認知的可能性。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營業執照複印件、宣傳信息資料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部分“本味”與引證商標一中的“本之味”、引證商標二和三中的“本味”、引證商標四“一本味”、引證商標五“本本味”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上述商標衕時使用在自助餐廳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具備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特徵和知名度,從而不緻與各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秀磊
郝運璐
馬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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