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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註冊第1109531號“ELICA”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117號
申請人:ELICA S.P.A.
委託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4]第0000090960號《關於國際註冊第1109531號“ELICA”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曏北京市知識産權法院(以下稱北京知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産法院作齣(2015)京知行初字第249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我委被訴決定,併責令我委重新作齣決定。該判決已髮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組成閤議組進行瞭審理。
法院判決認爲,原告提交的金山詞霸併無對於“kitchen hoods”的翻譯,但“hoods”的中文譯文之一爲“抽油煙機、(廚房)排氣罩”含義。將該商品與商標局所引證的第1918234號“ELIC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烤箱等商品相比,在功能用途等方麵差異較大。二者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根據法院判決,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kitchen hoods”可譯爲“廚房抽油煙機”商品,其商品劃分爲第1106類群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二者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1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譚詩小
薛紅深
於溧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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