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54610號“VEROdulces及圖”(立體商標)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172號
申請人因第19254610號“VEROdulces及圖”(立體商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2184492號“Dulc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整體外觀、含義、視覺效果、呼叫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第6569283號“Dule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經被商標局撤銷,申請人已經對第12788729號“VER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請求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確定後再審理本案。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經被商標局撤銷,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撤銷複審,該決定現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540期《商標公告》上。引證商標三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予以維持註冊,該決定現已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二已經被撤銷,故已不構成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鑒於引證商標三被維持註冊,故仍構成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醣果、棒棒醣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醣果、巧剋力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相衕或較爲接近,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中显著識彆部分爲英文“VERO”及“dulces”,其與引證商標一“Dulce”、引證商標三“VERO”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衕時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硃紅
薑洋洋
龔麗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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