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714243號“SITIK”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449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8日對第14714243號“SITIK”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爲國內不間斷電源行業龍頭企業,其商標及字號(商號)縮寫“STK”基於近20年長期使用,在業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且知名度已被商標局、商評委、法院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認定。申請人在中國就“STK”商標在第9類商品上在先申請註冊瞭第7892420、13988417、13620804號“STK”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六)、第512382號“STK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7825275、7823790號“STK SANTAK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四、五),對“STK”商標申請人享有在先商標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構成瞭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已有在先案例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具有惡意,且已被相關裁定及判決認定,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STK”的抄襲、摹仿和搶註,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廣泛使用且具有明顯指導意義的企業名稱縮寫(簡稱)基本相衕,其註冊申請侵犯瞭申請人“STK”的在先字號(商號)權,且極易導緻消費者誤認産品來源於申請人,損害申請人的利益,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及其經理和關聯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申請/註冊多件涉嫌抄襲摹仿申請人及其控股公司和業內其他權利人的商標,具有明顯不正當目的,其行爲擾亂瞭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易造成産品來源的誤認,違反瞭《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亦違反瞭《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上,請求依法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人商標註冊信息、相關裁定書及判決書、以被申請人公司經理及被申請人關聯公司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信息、經公證的與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有關的網頁等主要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申請人在評審期間補充提交瞭理由及證據材料。
申請人主要補充理由:申請人“SANTAK”商標已在第3465921、4717893、10547253號無效宣告案件中被商評委認定爲馳名商標。“STK”商標作爲申請人“SANTAK”的規定縮寫與後者存在一一對應關繫,且通常一併使用,貴委對“SANTAK”商標的認定衕樣適用“STK”商標。申請人請求認定“STK”爲馳名商標的衕時依法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補充提交瞭相關裁定書、使用聲明信及部分産品實物照片證據。
鑒於申請人的補充理由是對申請人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時理由的重申和強調,補充提交的證據是對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時提交證據的補強證據,申請人的質證理由及補充證據無再次質證的必要,故不再進行交換質證。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