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668747號“民生”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4 08: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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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668747號“民生”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199號
申請人因第16668747號“民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商標爲第11940155號“陝西省神木縣民生慈善基金會 SHANXI SHENMU MINSHENG CHARITY FOUNDATION”商標、第15295542號“民生電信”商標、第15742938號“民生轉賺”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引證商標二經我委無效宣告程序,其註冊予以宣告無效。引證商標三經商標局異議程序,其註冊不予核準。據此,引證商標二、三已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文字構成、含義、給相關公衆的整體印象有所區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李海珍
段曉梅
黃會芳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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