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4294068號“特步及圖”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3-04 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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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4294068號“特步及圖”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256號
申請人因第4294068號“特步及圖”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Y010753號決定,於2017年01月25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特步(中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2013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複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鼎洪有限公司的撤銷申請理由不成立,複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通過百度、穀歌搜索,未髮現任何證據顯示複審商標所有人在指定期間內將複審商標使用在第5類指定商品或者授權他人在此期間在第5類商品上使用複審商標。請求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百度和穀歌關於複審商標的查詢頁。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將此商標授權北京緑傘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生産、加工藥用性的與鞋配套的“抑菌鞋足爽”産品,併授權廈門特步投資有限公司銷售此産品。請求維持複審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授權書、被授權人營業執照複印件;2.檢測報告;3.標有撤銷商標“特步及圖”商標的産品實物圖片;4.採購髮票;5.銷售總代理授權閤衕書;6.訂單明細及髮票;7.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及銷售區域明細。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髮錶質證意見如下: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與複審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毫無聯繫,因此不能證明複審商標在法定期限在第5類核定商品上進行瞭公開、真實、閤法地商業使用。請求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在質證階段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2014年《國傢衛生計生委關於印髮消毒産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
我委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丁水波P921271(3)於2004年9月30日申請註冊,商標局於2011年2月14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淨化劑、止血劑等商品上。2010年8月3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予現所有人,卽本案被申請人。2016年4月21日申請人曏商標局提起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請求撤銷複審商標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註冊。
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階段曏商標局提交的證據已包含於在複審階段曏我委提交的證據之中,故不再單獨將之交換給申請人進行質證。
本案中,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在核定商品上進行瞭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用以證明複審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閤以下要求:能夠顯示使用的複審商標標識、能夠顯示複審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夠顯示複審商標的使用人(包括商標註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能夠顯示複審商標的使用時間等。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爲“抑菌鞋足爽”商品上的使用,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中對商品名稱及産品特點的描述,我委認爲非複審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因此,被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均無法單獨或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瞭真實、有效、閤法的商業使用,複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鬍釗銘
張 靜
林麗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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