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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9581100號“戶外基地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303號
申請人:北京華北戰神野營物資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華唯環球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鬍燕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9日對第9581100號“戶外基地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521279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申請人對引證商標享有在先商標權利,爭議商標的註冊侵害瞭申請人的在先閤法權利。3、被申請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其行爲明顯構成惡意摹仿申請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4、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欺騙性,容易引起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證據3爲原件,其餘爲複印件):
1、引證商標的註冊證及變更證明;
2、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檔案信息;
3、戰神戶外服裝的宣傳刊物;
4、引證商標的使用照片;
5、引證商標的宣傳活動照片。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1年6月13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2012年11月14日被商標局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由
申請人於2006年3月14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2009年7月14日被商標局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爲有效註冊商標。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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