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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98902號“普斯非晶PSA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04 07:45:20    0670網絡整理    2670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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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98902號“普斯非晶PSA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818號

   

  

申請人:浙江普斯非晶閤金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尚標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698902號“普斯非晶PSA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098322號“PSA PASSIVE SYSTEM ALLIANCE”商標、第15914007號“SA及圖”商標、第3566557號“SA及圖”商標、第18690496號“安爍科技 ANSHU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整體外觀、字形、呼叫、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會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對申請商標進行瞭長期宣傳和使用,在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显著文字、呼叫及含義等方麵存在一定區彆,整體尚可區分,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高麗
李晶
陳雪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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