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6783077號“LALINS”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3-04 07: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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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6783077號“LALINS”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295號
申請人因第6783077號“LALINS”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0118號決定,於2017年02月17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申請人提交的用於證明複審商標在2013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間(以下稱複審期間)的使用證據無效,複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複審商標在複審期間進行瞭真實有效的使用,複審商標應予維持。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2014年度、2015年度招商手冊委託製作協議複印件及《招商手冊》原件;
2、《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加盟手冊協議書》及髮貨清單;
3、部分銷售髮票複印件;
4、“LALINS”服裝店實景照片打印件;
5、“LALINS”網店電腦截圖打印件。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僅能顯示“LALINS”作爲商品商標使用在服飾、鞋類等商品上,且部分證據未顯示時間,不足以證明複審商標在複審期間內在第35類服務上進行瞭使用。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大部分爲複印件,未經公證,被申請人對全部證據的真實性存疑。綜上,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複審商標在複審期間在指定服務上進行瞭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複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質證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複審商標在複審期間進行瞭有效的商業使用,複審商標應予維持註冊。
經審理查明:
1、複審商標由
2、爲瞭查明案件事實,我委調取瞭申請人曏商標局提交的使用證據材料,申請人曏商標局提交瞭上述證據1、2、5及部分未曏我委提交的銷售髮票複印件。
我委認爲,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複審商標在複審期間在第35類廣告宣傳等服務上是否進行瞭有效的商業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彆商品來源的行爲。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被許可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中的《招商手冊》爲自製宣傳冊,且宣傳內容與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缺乏關聯性。證據1中的“招商手冊”委託製作協議併無髮票等實際履行證據予以佐證,不能證明該協議已實際履行,卽使該協議已實際履行,如上所述,申請人提交的《招商手冊》與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亦不存在關聯。證據2顯示申請人將複審商標許可給深圳市高球之傢貿易髮展有限公司使用複審商標,許可期限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但深圳市高球之傢貿易髮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萬順友邦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籤訂的加盟閤作協議書併未顯示複審商標,亦未顯示指定服務,且證據2的髮貨清單均爲第25類相關商品上的髮貨清單,與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缺乏關聯性。證據3及申請人曏商標局提交的髮票均爲第25類相關商品上的使用證據,與複審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無關。證據4、證據5均爲自製證據,且均與複審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無關。綜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複審商標在複審期間在其指定服務上進行瞭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複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鬍朋娟
喬燁宏
申瓊珊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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