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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102255號“百勝得”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192號
申請人:中山百得廚衛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山國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山東省博興縣百勝得製冷設備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05日對第13102255號“百勝得”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736037號“百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和第4268121號“百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瞭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百得”繫列商標已有很高的知名度,引證商標一曾被認定爲馳名商標。三、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不僅會誤導公衆,還弱化瞭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显著性,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爭議商標的商標檔案。
2、《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及其他榮譽證書。
3、《民事判決書》、《關於第3907728號“百得”商標爭議裁定書》。
4、引證商標一、二的註冊證、核準商標轉讓證明、商標續展註冊證明。
5、引證商標一、二的産品使用圖片和宣傳推廣資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8月19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11類照明器械及裝置、廚房爐竈(烘箱)等商品上,商標經異議程序後於2016年6月14日穫準註冊。
二、引證商標一由中山市大昌燃氣用具實業公司於1993年10月8日申請註冊,於1995年3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1類民用燃氣竈具、燃氣沸水器等商品上。經核準於2012年1月27日轉讓予中山百得廚衛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經續展,引證商標一專用期至2025年3月20日。
引證商標二由中山市百得燃氣用具有限公司於2004年9月14日申請註冊,於2007年2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1類廚房爐竈、燃氣爐等商品上。經核準於2012年1月27日轉讓予中山百得廚衛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經續展,引證商標二專用期至2027年2月27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和證據1、4在案佐證。
三、我委在商評字(2009)第12377號《關於3907728號“百得”商標爭議裁定書》中認定引證商標一在民用燃氣竈具、燃氣沸水器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
以上事實有證據3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九條是總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照《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根據申請人提齣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一的複製摹仿,從而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針對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麵相近,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應被判爲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11類廚房爐竈(烘箱)、照明器械及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1類民用燃氣竈具、車輛燈等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功能用途等方麵基本相衕,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根據查明事實三及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二經申請人持續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與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焦點問題二,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商標給予保護,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予以審理。
另,雖然申請人援引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作爲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法律依據,但旣未闡述具體理由亦未提交相應證據,對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陳卓婭
趙輝
劉洲東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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