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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87497號“絲路金融SILK ROAD FINANCE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04 07:18:02    0670網絡整理    301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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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87497號“絲路金融SILK ROAD

FINANCE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810號

   

  

申請人:絲路金融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787497號“絲路金融SILK ROAD FINANC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431297A號“絲路 MALL”商標、第4263137號“新絲路NEW SILK ROAD及圖”商標、第14799107號“絲路網”商標、第16771507號“絲路基金SILK ROAD FUND”商標、第15142903號“新絲路 NSR NEW SILK ROAD及圖”商標、第16204846號“絲路貸”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第20484492號“絲路基金”商標、第19985585號“絲路及圖”商標、第10509563號“希而科貿易 SILKROAD 24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八、九)未構成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均包含“絲路”已經併存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七、八已在註冊階段被駁迴,駁迴決定已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七、八已被駁迴註冊申請, 與申請商標之間已不存在權利衝突,我委對此不再贅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九在整體外觀、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存在一定區彆,整體尚可區分,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九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絲路金融“與引證商標一至六的显著部分均爲“絲路”,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易被理解爲繫列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務、金融分析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在上述服務上併存,易使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商標評審案件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衕,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麗
李晶
陳雪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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