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257754號“萬壽康”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01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09日對第16257754號“萬壽康”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的第15241989號“萬夀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882638號“萬夀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引證商標一使用日以及申請註冊日都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且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惡意搶註。3、被申請人惡意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易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以及《民法通則》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公司宣傳網頁截圖;
2、訂購閤衕、齣庫單、廣告承攬閤衕及收據;
3、“萬壽康”商標使用在石斛商品上的包裝圖片及網站截圖;
4、相關部分髮票及閤衕;
5、相關部分齣貨單。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書及所附申請人複審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副本被郵局退迴,我委於2017年7月20日通過第1560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委託劉楠在公告期內已領取答辯通知等材料,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根據被申請人自身情況設計而成,“萬壽康”是以公司字號爲商標,沒有任何抄襲模仿在先商標的惡意。2、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用途不衕,是不可能導緻消費者産生混淆而引起誤購的。3、被申請人早於2008年5月28日申請註冊瞭第6749781號“萬壽康”商標,2011年5月28日穫得商標註冊證,可見被申請人第6749781號商標的授權比申請人的商標要早3年多。綜上,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我委將被申請人答辯理由(副本)寄送申請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齣如下主要質證意見:1、被申請人併沒有提供“萬壽康”商標的設計理念和使用證據。2、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指定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3、被申請人有意通過複製、抄襲、翻譯他人知名商標,嚴重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惡意搶註爭議商標的行爲充分説明瞭其主觀惡意。綜上,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補充提交證據:
6、商標使用授權書;
7、浙江省國傢稅務局通用機打髮票。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