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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302469號“美一孚特”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4 06:38:10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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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302469號“美一孚特”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366號

   

  

申請人:埃剋森美孚公司
  委託代理人:霍金路偉(上海)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淄博潤萌潤滑油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6日對第16302469號“美一孚特”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74458、9258768號“美孚”商標、第174431、1180203號“MOBI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申請人爲世界領先的石油和化工公司,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三繫石油化工領域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複製和摹仿。3、爭議商標繫惡意抄襲和摹仿申請人引證商標的産物,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認定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三爲馳名商標併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基本資料及其主體資格證據;2、申請人在中國大陸的關聯企業基本資料;3、申請人商標註冊證據;4、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經營情況的證據;5、申請人商標使用及知名度證據;6、申請人商標受保護情況的證據;7、其他相關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5年2月3日申請註冊,於2016年7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類燃料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4類燃料、潤滑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爲申請人名下有效註冊商標。
       3、引證商標一、三在潤滑油商品上曾在第5309538號“美孚”商標異議複審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穫得保護。
       4、有商評委《關於第4118058號美孚MEIFU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關於第5887871號美孚MEIFU商標爭議裁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196號等多箇行政裁定及司法判決均認定申請人“美孚”與“MOBIL”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形成唯一對應關繫,併在相關潤滑油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1、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我委查明事實4,申請人在石油化工領域使用“美孚”、“MOBIL”商標歷史悠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併且,“美孚”和“MOBIL”長期作爲中英文對應翻譯衕時使用,曾在多箇案件中被生效裁決認定已形成唯一對應關繫,此外,“美孚”、“MOBIL”繫臆造詞,具有較強的显著性。爭議商標“美一孚特”包含申請人在先標誌“美孚”,整體未形成其他特定含義,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美孚”、“MOBIL”商標均已構成近似標誌。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燃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汽油、燃油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存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容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申請人另稱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侵害瞭其引證商標一、三的馳名商標權益,我委認爲,鑒於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根據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原則,本案無需使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再行審理,我委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再評述。
       3、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之規定繫指商標標識本身帶有欺騙性,易造成産地、質量等特點的誤認,不宜作爲商標使用。申請人所述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易導緻的誤認則指曏不衕主體註冊商標的權利衝突所導緻的商品來源誤認,不屬於上述規定的調整範圍。
       4、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併提交瞭相應的證據,但本案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有關權益在已通過其他條款穫得充分救濟的情況下,不再適用該條款。申請人有關理由,我委不再評述。
       5、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繫原則性規定,其內容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我委已根據當事人提齣的具體事實和理由適用相應的具體條款進行審理,不再對該原則性規定另行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柯佩佩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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