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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8072568號“INSIZE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3 13:19:18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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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8072568號“INSIZE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333號

   

  

申請人:蘇州英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颱州機械工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30日對第8072568號“INSIZE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3960137號“INSIZE及圖”商標、第8487131號“英示INSIZE及圖”商標、第12028734號“英示INSIZE及圖”商標、第14274843號“INSIZE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2、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3、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爲。4、爭議商標的註冊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5、被申請人具有“傍名牌”的主觀惡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基本情況介紹;
  2、申請人“INSIZE”商標的宣傳證明;
  3、申請人“INSIZE”商標的銷售證明;
  4、被申請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於2010年2月11日由被申請人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初步審定併公告後,本案申請人提齣異議申請,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準予註冊。本案申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曏我委提齣瞭複審申請,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委經審查裁定,爭議商標準予註冊,該商標於2014年4月14日刊登註冊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類鑽床等商品上,專用權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
  2、引證商標一於2004年3月16日由申請人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於2006年4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量具等商品上,經續展專用權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引證商標二由
申請人於2010年7月16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7類壓力機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三由
申請人於2013年1月10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7類機鋸(機器)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四由
申請人於2014年3月28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7類滾珠軸承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齣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衕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齣評審申請。基於此以及我委審理查明1可知,本案申請人無權再次以爭議商標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爲由,曏我委針對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申請。鑒於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新的主張及新的證據用以證明其主張,故申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提齣無效宣告請求併未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爲商標註冊和使用的原則性條款,其內容已體現在修改前《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中,故本案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相關具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所提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如下: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是否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從而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六、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鑽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不相近,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標識相近,但是上述商標在非相衕或非類似商品上併存使用,不會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情形。
  引證商標二、三、四的申請註冊日期均晚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日期,故引證商標二、三、四均不構成爭議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申請人基於引證商標二、三、四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行爲是指申請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註冊,或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採取瞭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從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三、關於申請人主張的爭議商標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主張,我委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予以審理。
  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對我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申請人所稱對其權益的損害不屬於該規定調整的範疇,且爭議商標本身亦不會對我國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故申請人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齊朝
苑雪梅
劉聰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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