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67218號“官藏”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3 12: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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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67218號“官藏”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585號
申請人因第20967218號“官藏”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屬於暗示性商標,具有較強的显著性,且併非直接錶示瞭商品的儲存方式,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二、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騙性,不會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貯存方式産生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三、與本案類似商標已註冊。四、申請人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劍南春”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部分榮譽資料光盤;百度百科關於“存酒、釀酒”技術的相關文獻光盤;“劍南春”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的證據資料光盤;“劍南春”商標部分實際使用圖片及所穫榮譽光盤;“劍南春”部分廣告宣傳材料光盤。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普通印刷體漢字“官藏”構成,使用在葡萄酒、烈酒(飲料)等指定商品上,僅僅直接錶示瞭商品的貯藏方式等特點,消費者一般不易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註冊商標應有的显著性,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情形。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品質、貯藏方式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之情形。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且申請人所述在先核準的商標與本案情況不衕,申請人所述商標註冊事實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可以作爲商標註冊和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紫牧
張悅
牛三毛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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