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129492號“複明醫院FU MING YI YUA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3 11:43:45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624
關於第21129492號“複明醫院FU MING YI
YUA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314號
申請人因第21129492號“複明醫院FU MING YI YU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423618號“複明”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已被提起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申請人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U盤證據):1.申請人的閤衕和髮票。2.申請人官網截圖、微信截圖、宣傳冊。3.申請人醫院照片。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其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且未形成明顯有彆的特定含義,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複審指定使用的眼鏡行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眼鏡行服務在服務的內容、特點等方麵較爲相近,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衕時在上述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彆的显著性,從而不緻與引證商標相混淆。據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請人的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侯廣超
閆俊霞
林麗娟
2017年12月28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發錶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