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153032號“NIODIEZEL倪狄姿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327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6日對第13153032號“NIODIEZEL倪狄姿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第一、申請人是意大利知名時尚公司,“DIESEL”、“迪塞爾”不僅是申請人的公司商號,還是申請人的知名商標,繫頂級時尚品牌,早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申請人的“DIESEL”、“迪塞爾”商標就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範圍內進行瞭廣泛宣傳和使用,已經在相關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國際註冊第608499號“DIES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640751號“DIES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以及第347201號“DIES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在先知名商號“DIESEL”近似,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的情況下難以區分,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條的規定。第四、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將使得相關公衆對指定商品的質量和産地等特點髮生誤認,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第五、被申請人除本案爭議商標以外,還申請註冊瞭其他152件商標,屬於無實際使用意圖,以不正當目的大批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爲,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構成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繫以“不正當手段”申請註冊,其行爲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諸引證商標的詳細信息;
2、關於申請人“DIESEL”商標的相關裁定書;
3、用於證明申請人“DIESEL”商標知名度的2004年《福佈斯》奢侈品牌排名、廣告介紹、銷售協議、銷售賬單、專賣店信息、媒體報道、期刊、雜誌、商業髮票、産品圖片、廣告畵冊等;
4、申請人“DIESEL”商標在世界各國的商標註冊信息;
5、申請人關聯公司的公司登記信息;
6、國傢圖書館齣具的以“DIESEL”爲關鍵詞檢索所得文章;
7、被申請人名下商標註冊列錶及相關商標的信息介紹。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第一、爭議商標“NIODIEZEL倪狄姿及圖”與申請人引證的“DIESEL”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以及含義等方麵存在明顯區彆,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二、申請人的企業字號爲“迪塞爾”和“DIESEL”,爭議商標“NIODIEZEL倪狄姿及圖”與申請人的企業字號併未構成實質性近似,爭議商標併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 第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案外商標的持有提齣的疑義併非本案審理範圍,其相關理由不應被採納。第四、爭議商標的註冊併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977號、(2016)京行終3103號判決書複印件。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質證稱: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明顯具有惡意,具有欺騙性,擾亂瞭正常的商標申請秩序,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補充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8、2009-2014年間,申請人通過其中國關聯公司曏中國公司銷售“DIESEL”品牌商品的部分銷售髮票;
9、申請人關聯公司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10、申請人關聯公司與中國公司籤訂的聯閤經營協議及租賃協議;
11、與申請人閤作的中國公司作齣的在中國經營“DIESEL”品牌産品的聲明;
12、申請人在中國所作的部分廣告摘頁;
13、申請人相關在先裁定書、決定書;
14、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院長宿遲在規製商標惡意註冊專項審判工作新聞髮佈會上的講話。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