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153032號“NIODIEZEL倪狄姿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03 1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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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153032號“NIODIEZEL倪狄姿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327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6日對第13153032號“NIODIEZEL倪狄姿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第一、申請人是意大利知名時尚公司,“DIESEL”、“迪塞爾”不僅是申請人的公司商號,還是申請人的知名商標,繫頂級時尚品牌,早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申請人的“DIESEL”、“迪塞爾”商標就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範圍內進行瞭廣泛宣傳和使用,已經在相關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第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國際註冊第608499號“DIES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640751號“DIES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以及第347201號“DIESEL”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在先知名商號“DIESEL”近似,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的情況下難以區分,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條的規定。第四、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將使得相關公衆對指定商品的質量和産地等特點髮生誤認,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第五、被申請人除本案爭議商標以外,還申請註冊瞭其他152件商標,屬於無實際使用意圖,以不正當目的大批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爲,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構成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繫以“不正當手段”申請註冊,其行爲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諸引證商標的詳細信息;
2、關於申請人“DIESEL”商標的相關裁定書;
3、用於證明申請人“DIESEL”商標知名度的2004年《福佈斯》奢侈品牌排名、廣告介紹、銷售協議、銷售賬單、專賣店信息、媒體報道、期刊、雜誌、商業髮票、産品圖片、廣告畵冊等;
4、申請人“DIESEL”商標在世界各國的商標註冊信息;
5、申請人關聯公司的公司登記信息;
6、國傢圖書館齣具的以“DIESEL”爲關鍵詞檢索所得文章;
7、被申請人名下商標註冊列錶及相關商標的信息介紹。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第一、爭議商標“NIODIEZEL倪狄姿及圖”與申請人引證的“DIESEL”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以及含義等方麵存在明顯區彆,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二、申請人的企業字號爲“迪塞爾”和“DIESEL”,爭議商標“NIODIEZEL倪狄姿及圖”與申請人的企業字號併未構成實質性近似,爭議商標併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 第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案外商標的持有提齣的疑義併非本案審理範圍,其相關理由不應被採納。第四、爭議商標的註冊併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977號、(2016)京行終3103號判決書複印件。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質證稱: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明顯具有惡意,具有欺騙性,擾亂瞭正常的商標申請秩序,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補充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8、2009-2014年間,申請人通過其中國關聯公司曏中國公司銷售“DIESEL”品牌商品的部分銷售髮票;
9、申請人關聯公司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10、申請人關聯公司與中國公司籤訂的聯閤經營協議及租賃協議;
11、與申請人閤作的中國公司作齣的在中國經營“DIESEL”品牌産品的聲明;
12、申請人在中國所作的部分廣告摘頁;
13、申請人相關在先裁定書、決定書;
14、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院長宿遲在規製商標惡意註冊專項審判工作新聞髮佈會上的講話。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在第25類服裝、鞋、帽商品上在中國穫得領土延伸保護,引證商標二、三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在第25類服裝、褲子、鞋等商品上穫準註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商標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3、2013年1月-2015年11月,《西江都市報》、《21世紀經濟報道》、《文滙報》、《東方衛報》、《錢江晚報》等新聞媒體對申請人的“DIESEL”商標或商品進行瞭長期持續宣傳報道。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6予以佐證。
4、至本案審理之時,被申請人共計申請註冊瞭150件商標,其中申請註冊在第25類商品上的商標共計147件。
我委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繫總則性規定,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申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由我委查明的事實3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申請人已經對其“DIESEL”商標在中國進行瞭長期廣泛的使用宣傳。且由我委查明的事實4可知,至本案審理之時,被申請人共計申請註冊瞭150件商標,其中申請註冊在第25類商品上的商標共計147件,足見被申請人對其申請註冊的商標缺乏實際使用意圖,衕時,爭議商標的显著識彆英文部分“NIODIEZEL”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文字“DIESEL”在字母組成及呼叫方麵相近,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嬰兒全套衣、童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前述三箇引證商標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商號“DIESEL”、“迪塞爾”併未構成相衕或基本相衕的情形,因此,對於申請人提齣的爭議商標損害其在先商號權的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商標標誌本身併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一般是指商標本身的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有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影響,本案爭議商標不屬於此類標誌。
鑒於我委已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的商標權益予以保護,故對於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的主張,我委不再予以評述。
此外,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其該項主張我委認爲,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階段,商標局已對其所有人主體資格進行瞭審查,且申請人在本案中併未提交相關證據,因此,申請人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會娟
劉洲東
趙輝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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