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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404153號“CINCO JOTAS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03 10:57:57    0670網絡整理    2853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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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404153號“CINCO JOTAS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356號

   

  

申請人:桑切斯羅梅羅卡瓦哈爾哈佈哥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原信達知識産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一馬奔馳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25日對第12404153號“CINCO JOTAS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5686223、8209426、5686222號“CINCO JOTAS 5J及圖”、第7090506號“新科優達斯5J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已經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的5J商標的惡意摹仿和抄襲。3、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不但會使公衆對商品來源、質量等産生誤認,更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造成惡劣的不良影響。被申請人大量抄襲搶註他人知名商標,申請註冊多達600多件商標,且試圖通過轉讓商標謀取利益,屬於典型的“囤積商標”行爲。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和(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51CINCO JOTAS火腿知名度證據;申請人51CINCO JOTAS火腿在中國的銷售證據;OSBORNE集糰聲明及中國國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齣具的名單;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據;用於證明被申請人惡意的證據。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4月10日申請註冊,經異議在第30類可可;茶;以穀物爲主的零食小喫;麵粉;穀粉製食品;冰淇淋;烹飪用鹽;食用芳香劑;調味醬;豆漿商品上穫準註冊,註冊公告刊登於2016年2月28日。
       2、申請人四件引證商標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穫準註冊,分彆核定使用在第29類豬肉食品、火腿等商品及第43類餐館、備辦宴席服務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3、被申請人先後在多類商品和服務上註冊瞭六百多件商標,其中包含“鋭步”、“黛安芬 TRIUMPH”、“杜嘉班納 DOLCE&GABBANA D&G”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1、雖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中显著認讀的“CINCO JOTAS”字母組閤相衕,與引證商標四中“新科優達斯”呼叫一緻,雙方商標構成近似標誌,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可可、茶、調味醬等商品與申請人四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火腿、豬肉食品、餐館等商品/服務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銷售方式等方麵存在一定差距,不屬於類似商品/服務。因此,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四件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申請人還援引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該條款規定旨在保護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併且以他人商標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力爲要件。但申請人在本案中援引該規定提齣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仍指曏其已在先申請註冊的引證商標,不屬於該規定保護的未註冊商標,併且,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在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已在先使用“51CINCO JOTAS”商標併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所指的惡意搶註之情形。此外,申請人雖援引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內容,但併未提齣相應的具體理由。
  3、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質量等産生誤認,造成不良影響,且被申請人衕時大量搶註他人知名標識,其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併援引瞭《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此,我委認爲,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對商品的品質、用途等不具有描述性,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容易誤導公衆,具有欺騙性的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調整的是商標標識本身對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響的情形,而本案爭議商標標識未對公共利益産生消極、負麵的影響,不屬於該項規定所指情形。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繫原則性規定,一般不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其內容體現在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應根據當事人提齣的具體事實和理由適用相應的具體條款進行審理。本案中,申請人上述關於被申請人大量註冊與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標,擾亂市場秩序之理由應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之規定的調整範圍。該規定中“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利用他人商譽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爲。本案中,我委查明的事實錶明,被申請人在多類商品和服務上申請註冊六百多件商標,涉及行業廣泛,其中包含“鋭步”、“黛安芬 TRIUMPH”、“杜嘉班納 DOLCE&GABBANA D&G”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衕或近似的商標。被申請人對其申請註冊大量商標的行爲沒有作齣閤理解釋或説明,據此,我委認爲被申請人大量註冊商標的行爲已明顯超齣正常的生産經營需要,該類搶註行爲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柯佩佩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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