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100217號“宣和TRYHO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387號
申請人因第20100217號“宣和TRYHO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爲申請人獨創設計,其整體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4898170號“宣和苑”、第7628623號“世紀宣和”、第7628612號“宣和木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整體視覺效果、構成要素、讀音呼叫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請求考慮申請商標在市場上的馳名度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廣告宣傳頁。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傢具、展示闆、墊枕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傢具、軟墊、木製或塑料製招牌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的显著部分均爲“宣和”,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衕時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併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柯佩佩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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