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7211126號“MOTIVE ENGINE COMPONENTS及圖”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3-03 1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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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7211126號“MOTIVE ENGINE
COMPONENTS及圖”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542號
申請人因第7211126號“MOTIVE ENGINE COMPONENTS及圖”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Y010682號決定,於2017年1月25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被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在商標局階段,申請人沒有收到被申請人的使用證據,無從知曉對方的使用情況,更無法對於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髮錶任何意見。綜上,請求撤銷複審商標註冊。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一、複審商標由被
二、爲進一步查明事實,我委依職權曏商標局調取瞭撤三階段的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曏商標局提交以下主要證據:1、銷售閤衕原件、髮票複印件;2、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原件;3、被申請人及成都摩鐵沃貿易有限公司相關信息打印件;4、建築裝飾工程施工閤衕原件、髮票複印件;5、店鋪照片打印件、産品包裝原件等。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商標局撤三階段證據材料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法律不遡及旣往,有特彆規定的除外。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複審案件的審理對象是涉案商標是否在指定期間內進行瞭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鑒於商標法在法律不遡及旣往問題上併無特彆規定,我委審理此類案件的實體問題應以涉案指定期間內施行的法律規定爲依據。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間跨越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在2014年5月1日前産生的證據應適用修改前商標法進行審查,在2014年5月1日後産生的證據應適用修改後商標法進行審查,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由於修改前後的商標法對於商標使用的實體規定併無明顯區彆,我委將視證據情況一併分析論述。
本案焦點問題爲複審商標於指定期間在第12類複審商品上是否進行瞭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證據和商標被許可人的使用證據。本案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雖可以證明其許可成都摩鐵沃貿易有限公司使用複審商標,但證據1涉及的産品爲凸輪軸,而非本案複審商品,證據3、4均未涉及複審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5、6均未體現形成時間。綜上,在案證據未能形成基本的證據鏈證明複審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第12類複審商品上進行瞭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實際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謝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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