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304446號“eyeprotect SYSTEM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3 09: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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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註冊第1304446號“eyeprotect
SYSTEM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839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304446號“eyeprotect SYSTEM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整體具有显著性,併未直接描述商品的內容或目的,相關公衆能夠對申請商標指定商品的來源加以識彆;申請商標已在多箇國傢和地區穫準註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第1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其他國傢註冊商標檔案等材料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識彆字母部分“eyeprotect SYSTEM”可譯爲“眼睛保護繫統”,指定使用在 處理層、漆、錶麵塗層形式的有機或無機物質,所有上述産品均用於用聚閤物和/或礦物質和/或複閤金屬或其他材料製的,具有一箇或兩箇以下特性,卽防颳、防撞、防反射、光學、抗紫外線、防汙、防塵、防雨、疏水、疏油、濾光的眼鏡鏡片和眼科透鏡等商品上直接錶示瞭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點,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申請人所述在其他國傢商標的註冊情況,不能成爲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的充分依據。申請人所舉證據亦不能作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註冊的充分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玉傑
張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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