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180186號“黃金香露HUANG JIN XIANG LU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3 08: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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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180186號“黃金香露HUANG JIN XIANG
LU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645號
申請人因第21180186號“黃金香露HUANG JIN XIANG L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且經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627053號“黃金香HUANGJINXI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66177號“黃金香HUANGJINXI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653653號“黃金香”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8089674號“黃金絲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至四均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咖啡、醣等全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咖啡、醣果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黃金香露”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文字“黃金香”、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識彆文字“黃金香”、引證商標三“黃金香”、引證商標四“黃金絲露”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均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若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海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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