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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180215號“三江春露SANJIANGCHUNLU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03 08:50:17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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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180215號“三江春露SANJIANGCHUNLU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643號

   

  

申請人:樂山市偉皇茶葉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四川滙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180215號“三江春露SANJIANGCHUNL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且經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與商標局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2660568號“三江甘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577178號“木坊號MU FANG HA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962580號“中閩弘泰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614901號“三江春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9840428號“三江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0005102號“三江春SAN JIANG CHU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0425720號“三江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至七均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三江春露SANJIANGCHUNLU及圖”與引證商標二“木坊號MU FANG HAO及圖”、引證商標三“中閩弘泰及圖”在显著識彆文字、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不衕,其與引證商標二、三若共存於市場一般不易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三江春露”與引證商標一“三江甘露”、引證商標四的显著識彆文字“三江春”、引證商標五“三江春”、引證商標六的显著識彆文字“三江春”、引證商標七“三江春”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至七均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調味品一項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四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調味品一項複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四至七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調味品以外的醣等其餘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四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醣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該部分複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四至七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調味品一項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海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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