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7870713號“緑沅”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22-10-29 0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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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7870713號“緑沅”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0065號
申請人:浙江緑源電動車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江陰市鑫鋭電動車廠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7日對第7870713號“緑沅”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緑源”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極強的獨創性和显著識彆性,申請人對其享有無可爭辯的在先權利。申請人第1334638號“緑源LUYU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大力推廣,已具有極高的社會知名度和美譽度,爲中國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之音、形、義方麵近似,構成對申請人引證商標的摹仿。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屬於相衕行業,其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搭便車、傍名牌的主觀惡意,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必然會造成市場混亂,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显著性,損害諸多群體利益,進而産生不良後果。綜上,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商標註冊信息檔案;2、申請人及關聯公司營業執照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繫統檔案;3、榮譽證書;4、馳名商標證明材料;5、廣告閤衕及髮票;6、經銷協議書及銷售髮票;7、相關裁定書;8、其他證據材料。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於2009年11月30日提齣註冊申請,於2011年1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電動車輛、自行車等商品上,現處於專用期內。
2、引證商標由金華市緑源電動車有限公司於1997年8月27日提齣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12類電動自行車等商品上,後經續展及轉讓,現爲申請人有效註冊商標。
3、申請人引證商標曾在我委商評字(2015)第52974號《關於第12164548號“緑源”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依據修改後《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穫得保護。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及證據4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本案中,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經審理,爭議商標於2011年穫準註冊,至2017年本案申請人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時,已超過五年。依據修改後《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已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製。”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榮譽證書、裁定書、廣告閤衕及髮票、銷協議書及銷售髮票等證據材料雖可以證明申請人引證商標經使用在電動自行車商品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併無證據錶明被申請人在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時存在惡意的情形。因此,申請人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主張超過瞭法定期限,我委予以駁迴。
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繫指商標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會産生消極、負麵影響。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其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該項規定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馬媛媛
鄭香今
李鴻程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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