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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2018-09-26 18:20:58    0670網絡整理    2470    原創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依照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有關商品的規定,適用於服務。

第四條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併應當詳細説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併應當詳細説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錶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註冊的糰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併應當詳細説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錶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第六條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第七條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説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繫;

(三)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第八條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地理標誌,可以是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於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誌。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緻。

第九條多箇葡萄酒地理標誌構成衕音字或者衕形字的,在這些地理標誌能夠彼此區分且不誤導公衆的情況下,每箇地理標誌都可以作爲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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