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242700號“PRADA MILANO DAL
1913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715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242700號“PRADA MILANO DAL 1913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意大利知名奢侈品品牌,其起源於意大利米蘭,申請商標本身不帶有欺騙性,也不會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誤認,可以作爲商標進行註冊。申請商標在中國經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人懇請貴委準予申請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含有“MILANO”,譯爲“米蘭”,是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衕時,申請人也不在米蘭,以此作商標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具有欺騙性,易使公衆對服務的産地、來源産生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標誌。
另,申請人稱申請商標在中國經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
綜上,申請商標在第35類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複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陳亮
王繼連
劉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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