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205449號“喜悅月子中心XI YUE YUE ZI ZHONG XI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2 09: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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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205449號“喜悅月子中心XI YUE YUE ZI
ZHONG XIN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731號
申請人因第21205449號“喜悅月子中心XI YUE YUE ZI ZHONG XI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03775號“喜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339235號“喜悅集糰 喜悅活髮時尚館 MerryH2B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903481號“喜悅行XIYUEX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246581號“喜悅滙”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153153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呼叫、整體外觀及含義等方麵差異显著,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人懇請貴委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中文“喜悅月子中心”及其拚音“XI YUE YUE ZI ZHONG XIN”和圖形組成,其中显著標識之一的“喜悅月子中心”文字與引證商標一“喜悅”、引證商標二中显著標識之一的“喜悅活髮時尚館”文字、引證商標三“喜悅行XIYUEXING”、引證商標四“喜悅滙”相比較,均含“喜悅”文字,其商標含義區分不明顯。申請商標中显著標識之一的圖形與引證商標五圖形相比較,其在構圖、造型及視覺效果等方麵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4類醫療護理;休養所;飲食營養指導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第42類衛生室服務、引證商標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第44類私人療養院;飲食營養指導等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稱申請商標經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
綜上,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陳亮
王繼連
劉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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