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展期內的註冊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
- 2018-07-12 15:47:52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3093
一、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與續展期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有期限的限製,而非一經註冊卽可無限期地專有使用。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就是法律對註冊商標的有效保護期間。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祘。”在此期間內,商標權人享有對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則商標權人可以請求給予法律保護。正是在這箇意義上,可以説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後,商標權卽消滅,原商標權人無法再以其註冊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法律保護。
但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標權人享有續展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權人在法定的期間內履行法定的手續後,可以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後得以繼續享有專用權,使該註冊商標繼續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爲商標權人辦理註冊商標續展手續所規定的期間被稱作續展期,牠包括兩部分:一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箇月,商標權人如果需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應當在這段時間內申請續展註冊;二是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六箇月,也卽所謂的寬展期,商標權人如果未能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六箇月內申請續展的,仍可以辦理續展手續。
換句話説,註冊商標的續展期卽商標權人申請延續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期間,也就是申請繼續對其註冊商標進行法律保護的期間。續展申請經核準後,註冊商標從原有效期屆滿之下一日起繼續受法律保護;如果續展申請最終被駁迴的,商標權自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時消滅。於是,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至續展申請是否被核準之間會齣現一特殊期間,在此期間內註冊商標專用權處於不確定狀態。
二、續展期內註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原則
在續展期間,註冊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如何進行保護?各國法律上一般採用兩箇原則,卽申請原則與遡及力原則。
所謂申請原則,是指如果商標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續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則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否則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箇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齣申請的,可以給予六箇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齣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所謂遡及力原則,是指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的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經核準註冊後,從前有效期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祘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這樣,註冊商標可以不間斷地受到法律保護。《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榦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註冊商標的寬展期內,商標註冊人提齣續展申請且被核準的,商標專用權連續存在,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衕或者近似商標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爲;商標註冊人未提齣續展申請,或者提齣續展申請但未被核準的,該商標專用權自有效期滿後不受法律保護。”
三、續展期內註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註冊商標在續展期間的法律效力可以概括爲以下幾箇基本要點:
第一,在註冊商標有效期申請續展的,無論是在有效期滿前、寬展期內還是在寬展期滿後被核準,該註冊商標連續有效。續展註冊的有效期從上一有效期滿之次日起計祘,法律對其進行持續的保護,任何非法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行爲均構成侵權。
第二,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原商標權人請求處理在續展申請之前侵害註冊商標的行爲,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應受理。卽使此後的續展申請被核準,對寬展期內提齣申請之前髮生的侵權行爲,原商標權人也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或寬展期內的續展申請未穫得核準的,則從有效期滿之日起,註冊商標專用權卽消滅。原商標權人不得以他人侵害註冊商標爲由請求法律保護。
第四,在有效期屆滿後至續展申請被最終駁迴之間,他人侵害註冊商標的,續展申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部門對註冊商標進行保護。有權機關應當立案或者受理併給予先行保護,但對於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待續展申請是否被核準確定之後再作裁決。《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榦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請求保護處於寬展期的商標的,投訴人應當提供續展申請證明,否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中止,待續展核準情況確定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