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29838號“lyceum”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820號
申請人因第20729838號“lyceum”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具有獨創性和显著性的;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所處行業、地域差異巨大,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等材料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lyceum”可譯爲“演講廳”、“學園”等,其用在指定的安排和組織大會等服務上,相關公衆易將其認作錶示指定使用服務內容等特點的詞滙,而不易將其作爲商標加以識彆,申請商標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取得瞭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玉傑
張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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