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68269號“購車寶GOUCHEBAO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02 0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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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68269號“購車寶GOUCHEBAO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815號
申請人因第20768269號“購車寶GOUCHEBAO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396543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显著性,其中文部分“購車寶”是申請人公司字號,享有在先權利;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等材料作爲主要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識彆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在構圖元素、視覺效果、主體特徵上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業管理輔助等服務屬於類似服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於上述服務上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舉證據不能作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註冊的充分依據。
申請商標显著識彆文字部分“購車寶”指定使用在市場營銷、廣告宣傳等服務上直接錶示瞭上述服務的內容等特點,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備瞭註冊商標應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龔玉傑
張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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