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058589號“康熙來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02 0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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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058589號“康熙來瞭”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5]第0000061222號重審第0000001895號
申請人於2014年9月5日對第12058589號“康熙來瞭”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商評字[2015]第0000061222號裁定認爲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不服我委上述裁定,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齣的(2016)京73行初15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一審判決)認爲,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以及第三十條規定的訴訟請求均不成立。衕時,鑒於申請人在其無效宣告申請書中錶述瞭其對“康熙來瞭”享有“節目名稱權”,且援引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而商評字[2015]第0000061222號裁定未對申請人有關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侵犯其在先權利進行審查,繫遺漏事實。此外,申請人的“康熙來瞭”作爲娛樂節目的名稱,經過宣傳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而爭議商標的文字與上述申請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文字相衕,各自指定使用商品內在具有一定關聯性,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瞭申請人“康熙來瞭”作爲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在先權利。綜上,商評字[2015]第0000061222號裁定予以撤銷。本案申請人、被申請人均服從一審判決。
我委不服一審判決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我委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爲,1、《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條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本案中,在行政程序中,被上訴人在爭議申請書中併未明確提齣“節目名稱權”這一在先權利,而是一直圍繞“康熙來瞭”這一品牌的知名度及第三人摹仿混淆、搶先註冊被上訴人知名商標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進行闡述,被上訴人闡述理由選擇的構成要件對應的應是《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卽“申請商標註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被訴裁定完全是從被上訴人的爭議申請齣髮依法全麵審理,併不存在漏審。一審判決關於被訴裁定未對“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情形進行審查的認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2、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显著區彆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爲商標註冊的除外。根據我國的商標註冊製度,商標一旦穫準註冊卽具有專用權,排斥他人在相衕類似商品上使用相衕近似商標。《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保護本質上是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相對於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保護而言具有補充性。商標核準註冊後,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內,與其相衕或者近似的標識,不能再通過實際使用行爲而産生未註冊商標權或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否則將損害商標註冊製度的基本價值。本案中,被上訴人“康熙來瞭”商標於2011年11月7日就穫得瞭第41類電視文娛節目等服務上的註冊,一審判決卻基於被上訴人已註冊服務類彆,認定“康熙來瞭”構成電視文娛節目上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併基於該認定突破《區分錶》跨類保護到動物皮、製香腸用腸衣等非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明顯存在概念不明,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另外,“康熙來瞭”這一電視節目現已停播,已然不屬於“現有”範疇。綜上,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齣的(2016)京行終4328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二審判決)認爲,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本案中未審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部分存在漏審。衕時,雖然“康熙來瞭”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但是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動物皮等商品與“康熙來瞭”電視節目明顯缺乏關聯,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會損害申請人的相關權益,因此一審判決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權益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綜上,雖然一審判決中部分認定內容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但因商標評審委員會存在程序違法,故對於一審判決的結論予以維持。
根據法院生效判決,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委重新組成閤議組依法對本案重新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中,依據法院生效判決,我委認爲,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以及第三十條規定的無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衕時,雖然申請人的“康熙來瞭”電視節目名稱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但是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動物皮等商品與“康熙來瞭”電視節目明顯缺乏關聯,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不會損害申請人的相關權益,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申請人在先權利的情形。此外,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許建明
喬燁宏
申瓊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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