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741682號“賽思科 CESCO”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87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10日對第12741682號“賽思科 CESCO”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8209247號“CISC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121927號“CISC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註冊商標“思科”、“CISCO”在中國爲相關公衆廣爲知曉併享有較高聲譽,第3999024號“思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605135號“CISC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符閤法馳名商標的條件;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和翻譯。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是進行惡意抄襲和註冊申請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極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損害瞭申請人依法享有的在先商號權。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民法通則》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傳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申請人母公司主體資格及申請人隸屬關繫證明;申請人在中國的關聯公司營業執照及工商查詢結果;有關思科産品的網頁介紹;有關思科植根中國本土的網頁介紹;思科公司及其産品榮穫獎項;“思科”、“CISCO”在報紙、期刊中的相關報道;思科公司在《計祘機世界》、《中國經營報》等雜誌、互聯網及電視媒體上投放的部分廣告;相關裁定;申請人在颱灣被作爲馳名商標保護記録等資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中國已經是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獨創設計而成,且已在中國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更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具有抄襲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惡意。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規定。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複印件):金山詞霸釋義、商標註冊信息、爭議商標使用的照片、宣傳手冊、韓文宣傳頁等。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於2013年16月13日由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經商標局審查在空氣淨化用殺菌燈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併公告,在法定期間內,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齣異議,商標局經異議程序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核準註冊。現處於專用權有效期內。
2、引證商標一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