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15082號“LAB NO”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048號
申請人因第20915082號“LAB N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677826號“LAB.PAL ZILER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020157號“LAB COLLECTI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和第9223107號“朗仕LAB SERIE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不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各引證商標已在類似商品上共存,申請商標亦應當穫準註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1、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圖片;2、部分商標的商標檔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均含显著識彆英文“LAB”且申請商標整體未形成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區彆明顯的含義,如共存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形下容易産生混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美容麵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香水、染髮膏、化妝品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基於箇案審查原則,各引證商標併存註冊的事實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産生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陳卓婭
趙輝
劉洲東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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