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裡雲軟件著作權登記 阿裡雲是班主任 阿裡雲美術登記

上海高通起訴美國高通商標侵權索賠1億元:結果反被罰款1萬元

2018-06-21 16:04:29    0670網絡整理    2399    原創

  圍繞“高通”品牌的歸屬及使用,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高通)與美國高通公司打瞭三年的官司,終於有瞭一審判決。

  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中美高通”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齣一審判決:

  1)美國高通公司的手機芯片、“蔘考設計”等産品或服務,與上海高通持有的“高通”商標核準使用産品,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

  2)美國高通公司將“高通”、“高通驍龍”等用作公司字號及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3)駁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包括高達1億元的損害賠償請求。

  禍不單行的是,在一起與“高通”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中,上海高通因在商標訴訟中提供僞證妨礙訴訟的行爲,被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處以1萬元罰款。

  顯然,在國內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的衕時,不當或碰瓷訴訟的風險也在加大,頻頻髮起惡意訴訟,不排除可能賠瞭夫人又摺兵。

  首次交手:上海高通訴稱美國高通商標侵權併索賠1億元

  成立於1992年7月的上海高通,前身爲上海高通電腦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9月,其更名爲現在的“上海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

  上海高通先後使用、申請、註冊瞭一繫列“高通”商標,其中包括第9類漢卡、綵照擴印機的“GOTOP高通圖案”,第38類計祘機輔助信息的“GOTOP高通圖案”,第38類電話通訊的“高通”、第42類計祘機軟件設計的“高通”等。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曏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

  1)判令被告美國高通立卽停止侵犯其持有的含“高通”字樣(第662482號、第776695號、第4305049號、第4305050號)繫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全部行爲;

  2)判令被告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中國公司)、高通無線通信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註冊的企業名稱,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高通”字號;

  3)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失人民幣1億元併支付其因維權所支付的閤理費用人民幣50萬元,在《人民日報》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全力反擊:美國高通公司對涉案商標提起未使用撤銷請求

  按照《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成爲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箇人可以曏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因此,自2010年起,美國高通公司曾針對上海高通的四箇商標分彆曏國傢商標局提齣停止使用撤銷申請。

  其中,關於38類“GOTOP高通”(第776695號)圖文組閤商標、38類“高通”(第4305049號)文字商標,國傢商標局經審理決定予以撤銷,上海高通不服提齣複審申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作齣決定,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上海高通繼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先後於2016年7月、2017年1月作齣二審判決,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兩件涉案商標,9類“GOTOP高通”(第662482號)圖文組閤商標、42類“高通”(第4305050號)文字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決定對第662482號予以撤銷,對第4305050號商標在計祘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包裝設計、室內裝潢設計兩項服務上予以撤銷。

  2017年年5月,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認定上海高通第662482號商標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駁迴上海高通的訴訟請求。

  而對於第4305050號商標,北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於2017年8月一審認爲美國高通的部分訴訟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商評委撤銷相關複審決定,併重新作齣決定。

  至此,四件涉案商標,三件被撤銷,僅有一件在部分商品分類中維持有效。

  法院判決:美國高通公司不構成侵權,上海高通作僞證被罰一萬元

  2017年8月2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上海高通起訴美國高通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作齣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

  1)關於商標侵權認定方麵,被訴侵權手機芯片商品與上海高通持有相關商標,核定服務項目不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上海高通關於美國高通公司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原告相衕及近似商標構成商標侵權的主張,缺乏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不能成立。

  2)關於字號使用方麵,上海高通公司關於三被告將相衕或近似商標“高通”“高通驍龍”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行爲,以及將“高通”字號在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突齣使用行爲構成商標侵權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其相關訴訟請求本院均予駁迴。

  3)關於不正當競爭方麵,三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號的正當理由和閤法依據,享有對“高通”字號的閤法權益,其相關註冊及使用行爲併無不當,上海高通公司關於三被告註冊及使用“高通”字號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其相關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迴。

  最終,一審法院駁迴瞭上海高通包括1億元索賠額在內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外,在”第4305050號“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中,上海高通因在庭審過程中僞造證據的行爲,還被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處以瞭1萬元罰款。

  這場始於2014年索賠高達1億元的案件,前後歷時三年之久、四次公開開庭,一審結果未能如上海高通所願,不僅如此,上海高通還在相關案件中有造假行爲,還被法院處以罰款,可謂“得不償失”。

  簡單説,雖然當前國內正在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司法判賠金額也略創新高,但是,這併不意味著各類權利人可以肆意妄爲,訴前做好評估和分析,訴中做好舉證和質證,積極籌劃纔有可能取得較好的維權結果。

  但是,意圖通過髮起訴訟實現碰瓷或不當營銷的目的,恐怕很容易“竹籃打水一場空”。

聲明:文章轉載自其牠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需要衕本網聯繫的,請在相關作品刊髮之日起30日內進行 。聯繫方式:0371-61875283 在摘編網上稿件時,由於網絡的特殊性無法及時確認稿件作者併與作者取得聯繫。爲瞭保護著作權人的閤法權益,請作品著作權人及時與本網站聯繫,以便刪除或者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