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387579號“打望”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33號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19日對第12387579號“打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的第4378852號“打望 Looking fo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於2016年2月6日被撤銷,在引證商標一被撤銷一年內,不應對爭議商標予以初審公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5054677號“打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是通俗的流行用語,且併未經過大量使用,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具備商標應有的显著性。引證商標二經申請人長期大量使用已具備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瞭緊密的對應關繫,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的混淆。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相關商標檔案及引證商標一撤銷公告;
2、相關主體資格證明;
3、《商標許可使用説明》;
4、百度搜索“打望”的相關信息;
5、相關圖片;
6、“打望”火鍋店的媒體報道材料、廣告閤衕及榮譽材料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存在權利衝突。爭議商標爲被申請人所獨創,具有显著性,經過被申請人的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被申請人建立瞭一一對應關繫。爭議商標沒有侵犯申請人的任何商標權利。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的使用和宣傳證據等。
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提交瞭以下質證意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完全相衕,共存於市場會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被申請人具有惡意,其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註冊不僅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還會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網絡宣傳證據。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