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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0502485號“相思北美林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2-28 15:46:52    0670網絡整理    283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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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0502485號“相思北美林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59號

   

  

申請人:週蘭亭 (原
申請人:青島展氏美林食品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青島北美林食品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青島聚信滙智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03日對第10502485號“相思北美林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6434360號“北美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北美林”包含瞭申請人的企業字號,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欺騙性,從而導緻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使消費者對産品誤購,造成不良影響。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繫衕行業競爭關繫的企業,被申請人惡意摹仿申請人的商標,具有惡意,其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民法通則》第四條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産品外包裝及證明;2、髮票記賬聯;3、申請人産品緑色食品證書;4、申請人産品銷售閤衕和髮票;5、被申請人的聯閤聲明;6、部分報紙報道;7、相關證明;8、申請人提供的宗地圖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中的“北美林”爲被申請人所獨創,且完整包含與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中,被申請人併未侵犯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併無惡意。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主體資格證明;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3、相關證明;4、相關閤衕與髮票;5、有關網頁信息;6、相關商標信息及裁定書等。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2月17日申請,於2013年04月07日穫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可可製品等商品上,其註冊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
  2、引證商標由西安北美林食品廠於2007年12月13日申請,於2011年9月28日穫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豆沙、醬油等商品上。西安北美林食品廠於2015年11月13日將該商標轉讓至青島展氏美林食品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7月27日該商標轉讓至週蘭亭名下。引證商標的註冊有效期至2021年9月27日。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商標法》第一條、第九條爲總則性條款,該條款以及《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國《商標法》具體條文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依據當事人理由及在案證據,我委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爭議商標的文字識彆部分“相思北美林“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北美林”,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豆沙、調味品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豆沙等商品在原材料、加工工藝、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較爲接近,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衕時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可可製品;茶;醣;糕點;穀類製品;麵粉製品;以穀物爲主的零食小喫;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可可製品;茶;醣;糕點;穀類製品;麵粉製品;以穀物爲主的零食小喫;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指定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於在豆沙、調味品商品上我委已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對申請人商標予以保護,因此,在該部分商品上,本案不再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進行審理。
  在可可製品;茶;醣;糕點;穀類製品;麵粉製品;以穀物爲主的零食小喫;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上,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北美林”商標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在該部分商品上使用,併在中國大陸地區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因此,在該部分商品上,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其 “北美林”商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爭議商標文字與申請人商號有一定區彆,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聯繫,進而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商號權。據此,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誇大宣傳併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作瞭超過固有程度的錶示,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産生錯誤的認識。本案中,爭議商標的文字和圖形併未做誇大宣傳,不會誤導相關公衆,且申請人併未提供證據證明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圖形、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銷商標註冊的絶對事由,這些行爲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礙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的行爲。我委認爲,爭議商標不屬於上述條款所指的情形,申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所提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豆沙、調味品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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