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702864號“金鞦木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2-28 15: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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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702864號“金鞦木業”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86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2日對第11702864號“金鞦木業”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332827號“金鞦jinqiu及圖”商標、第3730758號“金鞦及圖”商標和第3730759號“金鞦木業”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的“金鞦木業”商標經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主觀是齣於搶註行爲,在實際使用中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爲,易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
2、申請人著名商標證書;
3、市場相關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通知書;
4、維權記録情況反饋;
5、相關推薦函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於2012年11月6日提齣註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於2014年7月21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水泥;建築用紙闆(塗柏油的);修路用粘閤材料;非金屬紀念碑商品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24年7月20日。
2、引證商標申請註冊日均早於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9類“膠閤闆;地闆”等商品上,至我委審理時均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九條爲總則性條款,該條款以及《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國《商標法》具體條文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依據當事人理由及在案證據,我委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水泥;建築用紙闆(塗柏油的);修路用粘閤材料;非金屬紀念碑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膠閤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差彆較大,兩類商品缺乏關聯性,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不易導緻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併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的標誌。本案申請人的主張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併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關於申請人稱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的主張,缺乏足夠證據佐證我委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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