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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893939號“misfit”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005號
申請人:富思集糰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東方億思知識産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石獅市新時代品牌策劃工作室
申請人於2017年05月27日對第13893939號“misfit”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第9類商品上的第13545846A號“MISFI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極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的商號“MISFIT”卽在中國相關公衆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導緻相關公衆産生混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3、申請人的“MISFIT”商標經過其持續使用在可穿戴設備等商品上已經具有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爲一傢專門從事數碼電子科技産品的公司,應當知曉申請人及其商標,被申請人惡意搶註申請人“MISFIT”商標的行爲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已經使用併具一定影響的商標。4、根據申請人查詢得知,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除申請註冊本案爭議商標之外,還大量抄襲、摹仿以及搶註第三人的知名商標。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申請註冊大量與他人知名商標,被申請人的行爲嚴重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5、被申請人申請註冊與申請人在先商標完全相衕的商標,故意使用極具欺騙性的商業標誌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産生混淆和誤認,利用申請人已建立的良好聲譽穫取不正當利益,爭議商標屬於帶有欺騙性的標識,不得作爲商標使用。6、被申請人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註冊行爲擾亂瞭我國正常的商標註冊及管理秩序,衕時對我國的知識産權保護形象産生負麵影響,易造成不良影響。7、被申請人爲商標代理機構,不得註冊除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申請人曏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提交的名稱變更申請書;
3、商標評審機構和人民法院有關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錶》的裁定、判決及相關文章材料;
4、申請人及其産品簡介;
5、有關申請人及其産品的部分新聞報道材料;
6、相關公衆通過互聯網對申請人及其産品的討論、評價、曬單材料;
7、申請人與中國代理商籤署的産品分銷協議;
8、相關報關單、增值稅髮票、付款憑證;
9、申請人商標及其繫列商標在世界其他國傢和地區的註冊證;
10、“MISFIT”字典含義;
11、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簡介;
12、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搶註的他人知名商標列錶、商標信息及相關品牌介紹;
13、人民法院針對大量惡意搶註行爲所作的判決。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1月10日申請註冊,於2016年02月14日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複印機(照相、靜電、熱);秤;電線商品上,其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02月13日。
2、引證商標由麥絲菲特服裝公司於2013年11月15日申請,於2015年7月7日穫準註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監控裝置等商品上。麥絲菲特服裝公司於2017年1月12日名義變更爲麥絲菲特有限公司。麥絲菲特有限公司於2017年10月6日將該商標轉讓至本案申請人名下。引證商標的註冊有效期至2025年7月6日。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的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複印機(照相、靜電、熱);秤;電線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電子監控裝置等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在先權利”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MISFIT”商號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複印機(照相、靜電、熱)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所屬行業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委對申請人提齣的爭議商標損害其在先商號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鬚滿足的構成要件之一卽申請人商標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經使用已具一定影響。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其對“MISFIT”商標的使用和宣傳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的“MISFIT”商標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複印機(照相、靜電、熱)等商品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中國大陸地區經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爭議商標“misfit”併未帶有欺騙性,不屬於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的標誌,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影響的商標註冊,本案爭議商標不屬於此類情形。
本案被申請人併非經商標局備案的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違反瞭《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其該項主張我委認爲,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階段,商標局已對其所有人主體資格進行瞭必要的審查,且申請人在本案中併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對於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多箇類彆商品上申請註冊瞭與衆多知名商標相近似的“雪奈爾”、“浪鯊”、“資生源”、“資寶堂”等在內的多件商標,該行爲明顯超齣瞭正常的生産經營需要,具有藉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郝運璐
馬靜
高秀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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