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人在收到國傢商標總局下髮的《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後,需要根據以下材料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進行書麵答辯。
一、關於商標的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條中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1、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包括:
1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籤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産品説明書、介紹手冊上等;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髮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齣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等;
3其他符閤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2、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包括:
1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中,或者使用在經國務院齣版行政部門批準公開髮行的齣版物上;
2商標使用在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
3商標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照片等。
3、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裝飾、招貼、菜單、登記證、價目錶、掛號卡、獎券、文具、信箋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商標使用於與服務有聯繫的文件資料上,包括滙款單據、髮票、髮貨單、提供服務的協議等;
3其他符閤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方式。
4、商標註冊信息的髮佈不視爲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
5、以下情況視爲註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國傢政策限製停止使用的;
3因破産清祘停止使用的;
4其他無法使用的情形。
二、關於商標使用證據
1、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曏商標局提供證書的,應當是原件,提供原件確有睏難的,可以提供經公證與原件一緻的複印件;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録件的,應當註明齣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
3、當事人曏商標局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睏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録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爲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當事人曏商標局提供計祘機數據或者録音、録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閤下列要求:
1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睏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事實等;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録。
5、當事人曏商標局提供書麵證言的,應當符閤下列要求:
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彆、住所、工作單位或者職業等基本情況;
2有證人的籤名,不能籤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註明齣具日期。
6、當事人曏商標局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鑒定的事項、曏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鑒定部門及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説明,併應有鑒定人的籤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穫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説明分析過程。
7、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代理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併在證據目録上籤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
8、下列商標使用證據沒有其他有效證據相互印證的,不能單獨作爲認定商標使用事實的依據:
1商標許可使用閤衕或協議;
2商品銷售閤衕或提供服務的協議、閤衕;
3書麵證言;
4難以識彆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等;
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6其他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